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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学生科技文化创业园管理办法》
2015-06-25 13:52  

 

 

黑大校发〔2011〕106号

——————————————————————————————

 

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学生科技文化创业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多层次、全方位鼓励大学生开展创造、创新和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新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我校于2004年创建学生科技文化创业园。为加强学生科技文化创业园管理,学校在对校发〔2005〕243号文件《黑龙江大学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的基础上,形成了《黑龙江大学学生科技文化创业园管理办法》,并经2011年3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大学学生科技文化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多层次、全方位鼓励大学生开展创造、创新和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黑龙江大学出资建设了学生科技文化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为保证创业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是黑龙江大学教学实验基地。创业园通过提供教学实验的设备及环境,使学生能够在创新实验室增强专业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

第三条  创业园是黑龙江大学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创业园通过提供基本的场地和有利于创业的环境,充分发挥学生创业主体性作用,使学生能够在创业实践中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自我,从小企业开始起步,逐步实现从种子期向成熟期的发展过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创业园的管理机构为园区管理办公室,下设管理部、咨询部、外联部、培训部。

第五条  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管理部: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和园区管理工作;

(2)咨询部:聘任专家、教授,为创业园决策、发展提供指导,提供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3)外联部:负责创业园宣传、校企合作、项目融资及市场推广;

(4)培训部:负责对学生创新创业团队成员进行相关内容培训。

第三章 创业园管理

第六条  经营管理

(1)创业园为学生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经营场地及相关设施,并收取一定租金。(参见《黑龙江大学学生科技创业园收费标准》);

(2)创业园负责收取团队应缴场地及设施使用租金,并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处;

(3)科技研发类团队在创业园区内取得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黑龙江大学;

(4)团队在创业园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创业园租金的50%用于学生创业种子基金,50%用于奖励优秀学生企业与团队。

第七条  规划管理

(1)团队在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

(2)各团队的“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第八条  指导与服务

(1)创业园对园区设施严格监控,防止其被损坏、转移;

(2)创业园对团队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纠正;

(3)创业园聘任专家、教授,为创业园决策、发展提供指导,提供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九条  考核、评价与奖惩

(1)创业园为团队及成员建立考评档案,严格管理;

(2)团队在学期、年度末上报项目运营报告;

(3)创业园依据考核办法,对团队学期、年度运营成果进行检查评比;

(4)创业园依据园区奖惩制度,评选优秀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之星;

(5)创业园将团队在创业实践中的情况通报所在学院。

第四章 创业团队入驻与退出

第十条  申请进入创业园团队的基本条件

(1)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是黑龙江大学全日制在校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2)信息技术类和商业服务类团队必须取得工商、税务注册资格;

(3)团队负责人通过了“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具备一定管理知识和技能;

(4)团队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

(5)团队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6)团队应有校内在职人员作为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团队申请、注册与入园

(1)团队提交入园申请和创业计划书;

(2)专家评审小组对团队及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3)评审通过的团队与创业园签署场地及设施租用合同;

(4)团队履行工商、税务注册手续;

(5)团队成员学习创业园的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

(6)团队缴纳入园保证金;

(7)团队领取房间钥匙,入园创业。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

(1)团队负责人在校表现良好并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团队精神;

(3)创新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创业(商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现实操作性。

第十三条  退出创业园

(1)入园团队与创业园合同期满,经创业教育学院审核后方可出园;

(2)对违反创业园管理规章制度的团队,经创业教育学院核实认定后,可终止其入驻合同,并根据创业园有关规定对其处罚,责令其出园;

(3)对因故不能履行项目合同的团队,经团队申请,创业教育学院核实后,方可终止合同。

 

第五章 创业园优惠服务措施

第十四条  场地及设施使用租金优惠

(1)创业园按照校资产管理处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团队提供相应优惠措施。

(2)依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文件精神,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至少12个月的房租减免。

第十五条 创业种子基金

(1)黑龙江大学学生创业种子基金是用于为黑龙江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创业活动提供初始创业种子基金,是无息贷款性质的借贷基金。学生创新创业团队按照签订的《黑龙江大学学生创业种子基金项目投资协议书》使用该基金进行项目运营,并由黑龙江大学创业教育学院按《协议书》的规定,到协议期满时收回创业种子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校财政拨专款和接受有关部门或企业的资助。

(2)团队根据团队项目类型不同申请的投资额度不同,商业服务类项目最高申请投资额3000元,信息技术类项目、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申请投资额5000元,科技开发类项目最高申请投资额8000元。

第十六条 经验交流与指导

(1)创业园定期举办优秀学生创新创业团队代表成功经验交流会,交流创新创业成果,促进学生创新创业团队水平共同提高;

(2)创业园聘请专家、学者和企业家为园区顾问,对团队进行培训、咨询、指导;

(3)创业园帮助团队分析、解决创新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七条 宣传推介与代理服务

(1)创业园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介绍创业团队和创业项目;

(2)创业园为团队项目引进资金、技术和战略伙伴;

(3)创业园为团队提供工商、税务等方面咨询及代理服务;

(4)创业园为团队提供银行贷款、政府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申请的指导及代理服务;

(5)创业园为团队提供现金收付、会计核算等财务代理服务。

第十八条  商务服务

(1)创业园提供会议室、办公桌椅、电脑、投影仪等租赁服务;

(2)创业园提供通讯、复印、传真、打印等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创业园的综合治理:园区卫生及水、电等设施的使用遵照黑龙江大学的有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创业园的安全管理:防火、防盗、防水、防疫等严格遵照黑龙江大学有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黑龙江大学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黑龙江大学学生科技文化创业园租金收取标准

 

 

 

 

 

 

 

 

 

 

 

 

附件:

黑龙江大学学生科技文化创业园租金收取标准

一、场地租金

序号

场地

收费标准

1

科技开发类工作室

免费

2

信息技术类工作室

0.5元/·天

3

商业服务类工作室

A.房间

B.柜台

 

1.0元/·天

5.0 元/节·天

二、设施租金

工作台、文件柜、工作椅、背展柜、书架、衣架、全玻(半玻)柜台、餐桌、餐椅等设施使用费不单独收取,并入场地租金。

三、运营租金

1. 照明用电、生活用水、空调费、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物业管理等费用不单独收取,并入场地租金;

2. 其他用电、用水、网络、电话等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

四、有关事项

1. 为保证创业园的发展,上述场地租金收费标准为最低标准,可根据场地的功能和位置,团队通过竞价获得使用权。

2.为保证创业园的设施完好,学生团队入园时需交入园保证金,损毁设施按价赔偿;离园时,若设施保持完好,保证金如数返还。

3. 团队按学期缴纳场地租金,由创业园在每月初收取,并统一上缴校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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