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各本科专业学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工作,并推荐优秀项目参与省级、国家级项目立项评选,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1.创新训练项目。本科生组成跨学科、跨年级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具体包括校创新课题项目和创新实验室项目)
2.创业训练项目。本科生组成跨学科、跨年级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本科生可组成跨学科、跨年级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二、项目团队要求
1.团队人员数量: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全日制本科生(原则上毕业年级学生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且不超过2人,校级项目组成员一般为3-10人(含项目负责人),其中本科学生必须占2/3以上比例。每名学生只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一类项目,但可作为项目成员参与其他项目。
2.鼓励跨学科团队: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尤其是跨学科、跨年级合作项目。若项目组成员来自不同学院,按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申报。
3.项目研究时间: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年,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
4.项目指导教师:项目指导教师由项目组学生选定或学院配备,每个项目设1-2名指导教师,申报结束后不能变更或增加。为了提升项目指导的有效性,未完成2015年国家、省级项目结题的指导教师不能再担任项目指导教师;此外,指导教师只能担任1项省级以上项目的指导和3项校级项目的指导。
三、项目选题
项目选题应遵循研究和实践内容真实、健康、合法的原则,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推荐省级以上项目重点支持与我省重点发展行业产业相结合、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密切结合的项目。
为了有效提升项目申报的质量,学校发布《黑龙江大学2017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选题指南》(见附件7),以供同学们参考,可直接选题申报或自行选题申报。
四、申报评审流程
(一)学生填写并申报材料——5月4日前
请学生按照申报类别分别填写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申报书,创业实践项目除填写申报书外,还需附创业计划书(见附件1-4)。项目申报书纸质文档需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签字后与电子文档各1份上报所在教学单位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联络员处(见附件5)。
(二)各教学单位开展校级项目评审、省级候选项目推荐——5月8日前
1.各教学单位须成立由3—5名院内专家组成、以学院领导担任组长的推荐评审工作组,并认真开展立项审核推荐工作。
2.推荐2017年省级候选项目,具体名额如下:
创新训练项目:本教学单位2017年申报校级创新训练项目的25%;
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两类项目共5项以内。
3.评审确定2017年校级立项项目名单。
创新训练项目:依据评审标准,确定是否给予校级立项、匹配经费数额,同时注明是否推荐为省级候选项目。
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确定是否给予校级立项,并推荐为省级候选项目,项目匹配经费由学校统一制定。
专家组组长在申请书上相应栏内签字,学院盖章。评审结果院内进行公示。
(三)各教学单位上报评审结果材料-5月11日前
1.校级及省级候选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汇总表(见附件6)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各1份,纸质文档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学院盖章。
2.省级候选项目申报书(候选项目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各1份,经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学院评审工作组组长签字,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盖章。
上述材料于5月12日前提交到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创业教育学院)。
(四)学校审定评审结果-5月16日前
1.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组织专家对各教学单位推荐的省级候选项目进行差额评审。
2.学校审定项目评审结果,校内公示、公布。
3.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省级、推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四、联系方式
评审办公室电话:86608868
联系人:刘佳超
申报地点:丽泽园(c区)4号教学楼113室(创业教育学院)
邮箱:教务办公网2011068@hlju.edu.cn(刘佳超)
附件:1.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申报书
2.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申报书
3.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申报书
4.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创业计划书参考范本
5.黑龙江大学校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及省级候选项目汇总表
6.各教学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联络员名单
7.黑龙江大学2017年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选题指南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